MD(Machinery Directive)即欧盟机械指令 2006/42/EC,2009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强制执行,替代旧版 98/37/EC,是机械设备进入欧盟、欧洲经济区市场的强制准入法规,也是机械类产品 CE 认证核心依据。指令统一成员国机械安全规则,消除区域贸易壁垒,核心目标是从设计、制造全流程降低机械使用风险,保护操作人员、周边人员人身与财产安全。
一、适用与排除范围
指令管控所有配备驱动单元、含可动部件的完整机械、半成品机械、可互换工装、安全零部件、起重附件。覆盖机床、注塑机、木工设备、自动化产线、工程机械、农用机械、工业机器人、急停开关、安全光幕等品类。
明确排除品类不适用 MD,需执行对应专项法规:电梯、机动车、航空船舶、军工设备、纯电气元器件、医疗器械、核设施设备,此类产品仅需满足 LVD 低电压、EMC 电磁兼容等指令要求。
二、核心强制安全要求(附录 I EHSR)
指令不指定固定工程方案,仅规定健康安全底线,企业需依托 EN ISO 12100 机械安全基础标准落地防护,分为六大维度:
机械结构安全:机身具备足够强度与稳定性,防倾倒、断裂、挤压卷入;运动部件设置固定式防护罩、安全联锁,杜绝误触危险区域。
电气控制系统安全:整机电气遵循 EN 60204-1,做好绝缘、接地、漏电防护;强制配置红色蘑菇头急停按钮,触发后快速切断全部危险动力,需手动复位方可重启;冲压设备增设双手同步启动装置,规避单手操作风险。
人机与环境防护:操作界面标识符合 ISO 7010 标准;运行噪声、振动控制在限值内;润滑剂、耗材满足 REACH 管控,禁用石棉、受限溴化物等有害物质。
风险管控逻辑:遵循三级降险优先级 —— 优先设计消除隐患,无法根除则加装物理防护,最后搭配机身警示标识与多语言说明书,覆盖所有可预见误操作场景。
文档与标识义务:机身永久印刷 CE 标志、制造商名称、型号、生产日期;配套欧盟官方语言操作手册,完整标注安装、运维、危险警示内容。
安全零部件合规:光幕、制动、安全阀等关键安全件,需附带独立 CE 合规文件,不可使用无认证配件。
三、风险分级与合格评定模式
依据附录 IV 划分高低风险,对应不同认证路径,非欧盟厂商必须配备欧盟授权代表(EC-REP)留存技术文件:
低风险机械(模式 A):简易输送设备、普通手持工具。企业自主完成风险评估、整机测试,自行编制技术文件并签署符合性声明(DoC),无需欧盟公告机构(NB)介入,全程企业自主负责合规责任。
高风险机械(Part A/B 类):注塑机、自动送料木工锯、压力机、高空作业平台、协作机器人、AGV 自动导引车。必须采用模式 B(EC 型式检验)+D(生产质量管控),由公告机构审核图纸、样品测试,同步核查工厂质量管控体系,CE 标志需标注公告机构编号,禁止企业自我声明。
四、技术文件(TCF)必备清单
全套技术文件是市场监管核查核心凭证,产品停产之后仍需留存至少 10 年,内容包含:企业与欧盟授权代表资料、整机总装图、电气 / 液压原理图、关键零部件清单及证书、EN ISO 12100 风险评估报告、机械 / 电气 / 噪音测试报告、结构强度计算书、多语言安全说明书、欧盟符合性声明 DoC、生产质控记录。
五、合规落地流程
判定产品是否归属 MD 管控,区分高低风险等级;
设计阶段开展风险评估,完成设备安全整改;
委托实验室完成机械、电气、EMC 全套测试;
编制完整技术文件,高风险产品提交公告机构审核取证;
签署符合性声明,机身规范加贴 CE 标识;
归档全套文件,产品改型、升级需重新开展风险评估与合规核验。
六、违规后果
未完成 MD 合规、未粘贴 CE 标志的机械,禁止在欧盟境内销售、租赁、投入使用。监管部门可实施扣押产品、罚款、召回整改,出现安全事故时制造商、进口商需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。